在美国开展业务的税收指南

美国对其居民征收公司或个人所得税(就全球范围内赚取的收入和收益而言,但非美国公司收入有某些例外情况)。用于此目的的居民包括美国公民、非美国公民但符合居住测试的个人、在美国成立的公司以及符合居住测试的信托和遗产。

联邦所得税根据经修订的 1986 年《国内税收法》的规定以及美国财政部颁布的所得税法规征收。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在美国受雇或以其他方式从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活动中获得总收入的非居民也需就此类活动缴纳美国所得税。

美国境内的大多数州还对在该州居住或经营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征收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然而,某些州不征收公司和/或个人所得税,而是选择对该州内的其他活动征税。例如,内华达州不对在该州开展业务的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赌博和类似收入征收消费税;佛罗里达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每个州必须单独考虑其对在该州居住或开展业务的个人和其他商业实体征收的税收制度。

一般来说,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将实体分类为公司或合伙企业也将在州所得税方面受到尊重,并且州所得税目的的应税收入的计算方式与联邦应税收入的计算方式类似根据《国内税收法》。在这方面,大多数州要求纳税人从联邦调整后的总收​​入开始计算其单独的州所得税负债。然而,每个州在计算州纳税义务时对联邦调整后的总收​​入进行了某些修改,包括为州内的各种活动提供特定的税收优惠,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加回某些原本允许的扣除额根据联邦法律计算联邦所得税责任。

《国内税收法》还对从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活动没有实际联系的活动中获得源自美国的股息、某些利息支付、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某些其他形式的总收入的非居民征收预扣税。任何此类金额的付款人有责任代表非居民收款人代扣代缴该税款。在某些情况下,非居民收款人还可能负责提交与收到此类收入相关的某些美国所得税申报表。美国关于向非居民付款的预扣税法很复杂。

美国拥有广泛的所得税条约网络,可以降低或取消所有或某些类型此类收入的预扣税率。例如,美英所得税协定取消了大多数跨境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预扣税,并将股息税率根据具体情况降低至 0%、5% 或 15%。

不向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征收统一的联邦销售税或财产税。然而,美国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分销和/或销售征收各种有针对性的联邦消费税。例如,《国内税收法》对酒精饮料和枪支的制造、分销和/或销售征收消费税。

在州一级,除了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外,大多数州还对州内销售或使用有形个人财产征收销售和使用税(通常根据产品的最终目的地)。在某些情况下,此类税适用于提供无形财产以及在州内提供特定服务。

此外,几乎所有州及其地方政治部门都对征税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商业和住宅财产征收年度财产税。许多州和地方行政区也对企业个人财产征收财产税。在房地产或某些特定商业活动是重要收入来源的某些州,还可能征收特定附加税,包括房地产转让税。

法制

美国及其政治分支通常在普通法法律体系下运作。虽然制定联邦法律的权力属于联邦政府的专属权限,但各州的法律则属于该州立法权的范围。例如,虽然联邦政府有权监管美国境内的州际贸易和商业,但各州有权根据适用的州法律监管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的成立和解散,以及其他事项。作为居住在各州境内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权。

税务机关

美国的联邦税收系统由美国国税局 (IRS) 管理。州所得税和销售税由每个州的税务机关(名称各异,但通常称为收入部门)管理。各种地方税由地方一级管理。

为了说明这一点,以纽约市的公司或个人居民为例。美国国税局征收居民所欠的联邦所得税,而纽约税务和财政部征收州所得税以及州销售税和其他全州税;纽约市财政部征收适用的当地所得税、销售税和财产税。然而,许多国家税务部门经常代表地方政治部门征收各种地方税,并将税收收入分配给这些地方。

商务车

美国的商业实体通常是根据特定州的法律注册、组织或组建的。如果此类商业实体在一个州成立但在多个州运营,则它们通常须遵守其运营所在州的公司法和税法。在所有州,最常见的商业实体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普通或有限)。许多州规定了这些实体的某些变体,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虽然也可以利用信托在美国开展业务,但由于存在许多复杂性,这种做法并不常见。

合作伙伴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州法合伙企业(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通常被视为财政透明或“转嫁”实体。。虽然此类实体需要向国税局(以及大多数州)提交年度信息申报表,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本身,需要就其在合伙企业收入中的可分配份额缴纳联邦和州所得税。 、收益以及损失、扣除和贷项。

根据州法律成立并在美国境内运营的合伙企业可能有一个或多个非居民(即非美国)合伙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或进行美国来源投资的美国国内合伙企业的非居民合伙人在向此类非居民合伙人分配收入方面须遵守复杂的美国联邦预扣税规则,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出售此类合伙企业的权益,须遵守管辖此类付款的美国税务处理的适用所得税条约。 

企业

公司根据适用的州法律成立。在所有州,股东通常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通过向适用的州机构提交公司章程并支付申请费,公司可以在公司发起人打算开展贸易或业务的任何州快速成立(通常在一天之内)。公司成立的州管辖权不影响公司的联邦所得税责任。通常,管辖权的选择基于特定的州公司法及其对公司所需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

出于联邦(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州税收目的,公司不是传递实体,而是需要对公司层面赚取的收入以及分配(或视为分配)给公司股东的收入征税。这些通常被称为“C 型企业”。因此,C 型公司须缴纳“双重征税”,因为公司本身需就其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除了任何适用的州所得税),而股东还需就其收入缴纳联邦和适用的州所得税。通过股息或赎回方式从公司收到的金额超过其在此类公司的投资。 

与 C 型公司不同,《国内税收法》允许某些股东(通常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根据州法律成立公司,该公司根据联邦税法被视为传递实体。具体来说,根据州法律成立的公司,如果出于联邦税收目的而被视为 C 型公司,则可以选择被视为传递实体,通常称为“S 型公司”。与其他传递实体类似,S 型公司无需缴纳实体层面的联邦所得税;相反,收入和收益以及损失、扣除和贷项均转嫁给股东,股东必须在其单独的申报表上报告这些项目。然而,与合伙企业等其他传递实体不同,S 型公司必须按比例将这些项目传递给其股东,因此在税务处理上的灵活性低于其他传递实体,例如州法合伙企业和纳税的有限责任公司(见下文)作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尽管税务透明,S 型公司仍继续保留州法律规定的公司责任保护。适用于 S 型公司的联邦税法非常复杂,而且并非所有州都承认 S 型公司就州所得税目的而言的转嫁性质。例如州法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见下文),它们作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纳税。

与国内合伙企业一样,根据州法律成立的 C 型公司可能拥有一名或多名非居民股东。国内 C 类公司的非居民股东在向此类非居民股东分配收入时须遵守美国预扣税规则,并根据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进行减少或消除。 

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州都允许根据适用的州法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LLC)。与其他商业实体一样,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很快成立,通常在一天之内。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会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或解散时为成员提供保护,使其免受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在这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州法公司。然而,如果没有选择被视为 C 型公司,根据州法律成立且拥有多名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将被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通常是为了州所得税目的,尽管这应该始终是已验证)。因此,出于税收目的,它保留了与州法合伙企业类似的“传递实体”的地位,从而避免了 C 型公司结构中固有的双重征税。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被视为其所有者的“被忽视的实体”(即,在大多数联邦所得税目的中被忽略),没有选择被视为 C 型公司。 

外国公司(有或没有美国分支机构)

在美国开展贸易或业务的外国公司需就此类活动产生的总收入纳税。确定一家公司是否在美国开展贸易或业务是非常具体的事实,并不取决于该外国公司是否在美国正式设有分支机构。

如果外国公司是与美国签订了所得税协定的国家的居民,并且有资格享受该所得税协定的好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通常可以免征美国所得税,但以下情况除外:利润是通过在美国的常设机构赚取的。

需缴纳美国企业所得税的外国公司(即,因为它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并且如果有资格享受美国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则拥有常设机构在美国)也需缴纳分公司利得税(详情见下文)。

如上所述,《国内税收法》通常对向非居民个人和外国公司支付的与美国企业没有“有效联系”的美国来源收入征收 30% 的预扣税(可通过条约减少或取消)。一般来说,付款人(例如,向外国股东支付股息的国内公司,或向包括一名或多名外国成员的成员进行分配的有限责任公司)将从此类付款中预扣适用金额,并将税款汇给美国国税局。

为公司子公司融资

股权融资

股份出资

就联邦所得税而言,为换取股份而向公司资本出资不被视为公司的总收入。以现金出资换取股份通常不对股东征税。如果股东和其他以出资换取股份的股东在出资增值财产后控制着公司,则以出资增值财产换取股份的股东通常无需纳税。 

不增发股份的出资

根据具体情况,在没有实际增发股份的情况下,公司可能被视为向股东增发股份,以换取现有股东的出资。 

发行版

股东的分配通常作为股息征税,前提是公司拥有当前或累计的“收益和利润”。超过公司当期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分配被视为公司股份股东基础范围内的免税资本回报。超过基础的分配被视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的收益。由于非居民通常无需就出售公司股份的收益缴纳美国税(除非该公司是美国房地产控股公司),因此向非居民股东分配的超出股东基础的分配通常不会被征收。即使此类分配会给美国居民股东带来应税收益,也要缴纳美国税。

债务融资

预扣税的影响

除投资组合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的重大例外情况外,非居民人士从美国获得的、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活动没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收入需缴纳 30% 的预扣税。如前所述,根据适用的所得税协定,预扣税率可能会降低或取消。例如,加拿大-美国税收协定取消了跨境利息支付(参与利息除外)的预扣税。

资本弱化

国内公司可以借入资金(无论是从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而借入的资金不会被视为纳税总收入。此外,全额偿还此类债务本金不会产生美国税务后果。利息支付需向收款人缴纳所得税(或预扣税,如果是不被视为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的非居民)。根据纳税人利息扣除金额的法定限制,付款人通常可以进行当期扣除,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将此类利息支付资本化。

纳税人使用资金的特征是债务还是股权,特别是在跨境背景下,一直是美国国税局关注的话题。几十年来,关于这一主题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普通法判例以及法律和监管行动。在这个领域,美国国税局和法院认为,所谓的外国或国内借款人相对于被认为发生的债务的资本弱化表明债务工具更类似于股权。这可能与其他因素一起导致债务工具出于税收目的被重新调整为股权,从而导致(除其他外)可归因于该融资的扣除损失。

对于什么构成资本弱化借款人,没有客观标准。然而,纳税人花了大量的精力来适当支持其股权或债务融资,以避免这些问题。

印花税

美国不对债务或股权融资征收联邦印花税。

公司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

目前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1%。各州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异很大,并且如上所述,某些州根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本收益和损失

对于公司来说,资本利得的征税方式与普通收入相同,而资本损失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只能用于抵消发生当年的资本利得。超额资本损失通常可以结转,但有限制,可用于其他年份的应税资本收益。《国内税收法》限制公司在收购公司控制权后使用资本损失(以及净经营损失)。

分行利得税

分支机构利润税是针对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的外国公司征收的,相当于纳税年度“股息等值金额”的 30%。该税是对与该美国企业实际相关的应税收入征收的公司级税的补充。如果外国公司拥有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的合伙企业、信托或遗产的权益,或者其收入被视为与进行贸易或业务有实际联系,则该外国公司须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在美国。根据适用的所得税条约,分支机构利润税通常会减少或取消,其程度与股息预提税的减少或取消相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税基数

企业纳税人须就其经营业务的应税收入纳税。应税收入通常被认为是总收入减去可扣除支出。应税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即可确定所欠税额,并应用任何可用的税收抵免来减少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

扣除额

企业纳税人通常可以扣除其“正常且必要的”业务费用。作为一般规则,资本支出必须资本化为此类支出专用且目前不可扣除的财产的基础。然而,《国内税收法》规定了该规则的某些例外情况,包括折旧费用。 

所得税报告

国内公司以及在美国开展业务或在纳税年度处置某些美国房地产相关财产的外国公司都必须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于被视为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例如,通过传递实体的所有权权益)而需缴纳预扣税的外国公司,还需要提交当年的某些联邦纳税申报表。扣缴。

公司纳税申报表通常必须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提交,以避免逾期提交罚款。需要就当年税款进行预估税款支付。任何未付税款余额的利息将从需要缴纳该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到期日开始计算。外国公司未能及时提交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可能会导致该外国公司失去其在美国纳税的总收入中申请扣除的能力。

跨境支付

转让定价

美国的转让定价规则总体上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独立交易原则,尽管特殊的“与收入相称”条款适用于无形财产的转让。《国内税收法》第 482 条允许美国国税局对关联方之间未按公平交易条件进行或不符合某些条件的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如果美国国税局认为转让定价调整是适当的,并且纳税人无法根据要求提供有关受转让定价规则约束的交易的同期文件,则美国纳税人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 

非居民收入预扣税

向非居民(包括非居民合伙人和股东)支付的来自美国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管理费和管理费通常需缴纳 30% 的预扣税。然而,根据法定例外或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该税率可能会降低或取消。非居民实现的资本收益通常无需缴纳美国预扣税。尽管如此,非居民从美国来源获得的超额资本收益超过从美国来源资本损失的收益,如果此类收益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为此目的,包括,

多边工具

美国不是《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MLI) 的签署国。相反,美国依靠其现有所得税条约中对福利条款的限制以及其国内法的规定来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标准。

国际税收改革

尽管美国总体上参与了 OECD/G20 的 BEPS 包容性框架,并具体参与了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制定,但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是否或何时会采用实施第一支柱所需的国内法变更或第二支柱。同样,预计美国参议院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批准任何与第一支柱或第二支柱相关的多边文书。

工资税

美国雇员预扣所得税和工资税

在美国,雇用个人并支付其工作报酬的个人和组织(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通常称为雇主)必须代扣代缴 IRS 收入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税此类员工。如果雇员可能同时缴纳美国和外国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总体化协议可以消除雇员在美国境外的美国雇主或雇员在美国的外国雇主的双重工资税。 

就业保险

雇主还必须从每位雇员的补偿中扣除,并向国税局支付联邦失业保险计划下雇员可分配的保费份额。

国家工资税

各州还征收类似的收入税和失业保险工资税,雇主必须从每位雇员的薪酬中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纳税人通常需按其全球总收入(扣除某些允许的扣除额和抵免额)缴纳联邦所得税(最高 37%)。美国个人纳税人还可能根据其居住或赚取收入的地点缴纳州和地方所得税。

一般来说,对于美国公民和居民个人来说,出售持有超过一年的资产所获得的资本收益最高联邦所得税税率为 20%,而资本损失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用于抵消资本收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售或交换某些被称为“收藏品”的财产(通常是艺术品、珠宝和相关高价值个人物品),资本收益可能高达 28% 以上,或高达 25%某些应折旧财产的收益。一些纳税人还将对其净投资收入(包括资本利得和其他投资收入)缴纳 3.8% 的联邦税。

与外国公司一样,在美国开展业务或在纳税年度处置某些美国房地产相关财产的非居民个人必须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由于被视为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例如,通过传递实体的所有权权益)而需缴纳预扣税的非居民个人也需要提交某些联邦纳税申报表扣缴的年份。

间接税

商品及服务税

美国不征收任何国家增值税或商品和服务税。然而,如前所述,美国确实对在美国境内制造、分销或使用的特定商品征收一定的消费税。

统一销售税

没有统一的销售税。每个州都授权对出售给该州居民的商品征收自己的销售和使用税。向美国客户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的非美国企业历来无需就此类销售承担州或地方销售税征收责任,除非它们直接或通过代理在客户所在州有实体存在。然而,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对南达科他州诉 Wayfair, Inc. 案的裁决为这一一般规则增加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入境非美国公司和/或其美国子公司可能面临潜在的销售税征收并在进行此类销售的州提交责任。  

土地转让税

没有具体的联邦土地转让税。然而,一般而言,出售不动产的任何收益都包含在联邦总收入中。

在某些州,购买任何不动产均需缴纳州或地方转让税。在某些州,无论收购是针对不动产的合法权益还是实益权益,都需要缴纳转让税,但有特定的例外情况。